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19〕282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镇**村**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9日4时30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驾驶皖******重型货车向本县新港镇行驶。当行驶至繁昌县S216线7KM+200M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郑某某发生碰撞,致其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后经法医鉴定郑某某死亡原因系颅脑合并胸部损伤而死亡;并经繁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汤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于当日到繁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查获经过、户籍信息、收条等;
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之痕迹鉴定和法医鉴定等;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后被告人汤某某又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且得到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权军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镇**村**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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