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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阴市某某公司、顾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1075号 

被告单位江阴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镇**路**号,法定代表人顾某某。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女,32岁,江阴市**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顾某某,男,1968年8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68********,汉族,小学文化,江阴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阴市**镇**村**庄**号。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江阴市**有限公司、被告人顾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单位、被告人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顾某某,听取了被告单位及其值班律师、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以及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某于2017年至2019年,在担任江阴市**有限公司期间,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拖欠向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方某某等14名职工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343890元,后于2019年1月采用不接电话、逃跑藏匿等方式拒绝支付工人工资。2019年2月26日江阴市**镇人民政府责令被告单位江阴市**有限公司在同年3月6日前依法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后,被告人顾某某仍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上述劳动报酬。

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事发后,被告单位江阴市**有限公司部分机器设备变卖得款人民币25000元用于支付职工报酬。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支付人民币40000元用于支付职工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移送案件材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向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方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江阴市**有限公司、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阴市**有限公司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被告人顾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江阴市**有限公司、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江阴市**有限公司、被告人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峰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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