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诉刑诉[2016]57号
被告单位江苏**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02****,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镇**路**号,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诉讼代表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86********,汉族,系江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区域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都市**镇**村**号。
被告单位广州**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890****,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楼**、**、**房,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诉讼代表人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811981********,汉族,系广州**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区域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都市**路**号**幢**室。
被告人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66********,汉族,研究生学历,系江苏**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广州**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都市**路**号**幢**室。2015年8月2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江苏**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广州**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移送审查起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6年5月9日退回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同年6月9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单位江苏**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广州**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庄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时任梅州**局**郑某某(另案处理)贿送款项共人民币59万元,以请求和感谢郑某某对两被告单位在承接梅州**局相关电力设备、结算等项目方面给予关照和帮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底、春节前,被告人庄某某在梅州**局招待所内向郑某某贿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以感谢郑某某对江苏**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帮助和关照。
2、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庄某某在梅州**酒店向郑某某贿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请求郑某某对广州**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予以帮助和关照。
3、2014年初、春节前,被告人庄某某在梅州**酒店向郑某某贿送现金人民币20万元,感谢郑某某对上述两被告单位的帮助和关照。
4、2015年年初、春节前,被告人庄某某在梅州**酒店向郑某某贿送现金人民币19万元,感谢郑某某对上述两被告单位的帮助和关照。
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庄某某接到中山市检察机关的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6月15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庄某某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苏**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广州**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江苏**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广州**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庄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杰荧
2016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0144****;诉讼代表人胡某某联系电话1589572****,平某某联系电话1895278****。
2.案卷材料5卷、光碟4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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