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江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住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防城港 市防城区,住防城港市防城区**乡**村**组**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住防城港市防城区**乡**村**组**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住防城港市防城区**镇**街道**号;
被告人江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9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住防城港市防城区**乡**村**组**号;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0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住防城港市防城区**乡**村**组**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9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防城港防城区,住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防城港市东兴市,住防城港市东兴市**镇**街**号;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905274515,汉族,小学文化,渔民,户籍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
以上九被告人,均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2019年9月1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陈某某、黄某甲、张某甲、江某乙、张某乙、廖某某、郑某某、黄某乙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江某甲以电话联系邀集陈某某、黄某甲、张某乙、张某甲去运输走私货物,当日16时许,江某甲、陈某某、黄某甲、张某甲 、江某乙、张某乙、廖某某、郑某某、黄某乙共驾驶五艘平板机动船从防城港市防城区**乡**村码头出发,到防城港市**沙滩外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交界的海域,从一艘越南船接载冻品牛杂,到9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江某甲、陈某某、黄某甲、张某甲、江某乙等9人分别驾驶装载牛杂的船只驶往钦州港方向,并在钦州港海域处停船等候接应。2019年9月16日22时许,在得到接应后,被告人陈某某、黄某乙、江某乙、廖某某、郑某某、张某乙、江某甲、张某甲 、黄某丙将船驶到钦州市钦南区**镇**村**桥附近钦江出海口水域,被钦州市公安局海防管理支队一大队查获。
该批牛杂共1795件39669.5公斤,经钦州海关鉴定,该批牛杂是未按法律规定程序从口蹄疫地区进口,是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照片、抓获经过、海关复函等物证和书证,被告人江某甲、陈某某、黄某甲、张某甲 、江某乙、张某乙、廖某某、郑某某、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证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甲、陈某某、黄某甲、张某甲 、江某乙、张某乙、廖某某、郑某某、黄某乙也如实坦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陈某某、黄某甲、张某甲 、江某乙、张某乙、廖某某、郑某某、黄某乙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振祥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江某甲、陈某某、黄某甲、张某甲 、江某乙、张某乙、廖某某、郑某某、黄某乙现均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讯问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9 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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