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村**号,住武汉市青山区**街**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8月3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江某某在时任武汉**有限公司拆迁部部长董某某(已判决)的授意下,提供其前妻盛某某身份材料,为董某某利用其负责**村**街拆迁工作的职务之便,对**村**村*栋**号户主身份进行虚假确权及房屋拆迁补偿等相关资料提供直接帮助,后董某某冒用盛某某名义于2010年11月17日与武汉**有限公司签署《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获取被拆迁房屋补偿费用、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4.9703万元,并将其中人民币16.1816万元于2010年11月25日用于购买位于武汉市青山区**居*栋*单元**号的安置房使用。后江某某以该房屋登记在其前妻名下,通过其前妻盛某某向时任董某某上级的蔡某某施压,最终从董某某处要回该房屋实际使用权。2012年12月江某某以人民币53万元的价格将该处房产卖给他人,所得赃款均已被其挥霍。
被告人江某某于2020年4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身份信息材料、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及相关材料、房屋买卖合同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盛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同案犯董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明知国家工作人员要实施贪腐行为,仍为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提供直接帮助,贪污数额巨大,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洁建设制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构成贪污罪的共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在贪污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莉萍
检察官助理:肖凡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青山区**街**号,联系电话13720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叁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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