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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盗窃)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565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3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0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江某某在本市江干区**路**号**银座一楼**便利店内,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窃得其放置在收银台上的华为牌P30 Pro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774元)。

案发后,追回赃物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监控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查员:周龙俊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99******)。

2.案卷4册。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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