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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故意伤害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64********,汉族,小学文化,住周某某**镇**路**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周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因打麻将与被害人某某某在周某某四屯镇新联村何某虎家里发生争执,江某某用开水壶中的开水烫伤某某某,致其胸部、脖颈部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某某某的伤情为二级轻伤。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江某某的行为得到了某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何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江某某供述;5、被害人某某某陈述;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4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查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东龙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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