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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寻衅滋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3197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镇**路**号**栋**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江某某在未经珠海经济特区**住宅建设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允许的情况下,从2005年开始私自管理并出租甲公司位于珠海市金湾区**镇**路(原**村**阁)乙号商铺,非法获利。2017年9月,甲公司多次要求江某某返还商铺,江某某均以受他人委托管理为由拒绝返还商铺。2018年5月9日,甲公司向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开发企业自用商品房登记手续,并于2018年5月16日取得上述商铺的不动产产权证,又多次要求江某某返还商铺,江某某仍拒绝返还商铺。

同时,被告人江某某在未经甲公司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占用该公司在珠海市金湾区**镇**路**号**栋丙、丁、戊、己、庚号房。期间,江某某为了能够顺利开通所居住的庚号房的水电,于2014年的一天,在金湾区**镇找贩卖假证的人制作了一本产权人为江某某、房屋坐落为珠海市金湾区**村**阁**栋庚号房的房产证,之后利用该虚假的房产证到水电管理部门申请并开通该房的水电。

被告人江某某家属于2020年1月16日将上述商铺和房屋的钥匙交还给甲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房地产权证;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物业收购协议等;3.证人证言:陈某某、林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陆某某陈述;5.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江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江某某对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晓红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肆张,U盘贰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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