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公开版)_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共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84********,汉族,江西都昌人,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都昌县**镇**村**号,居住地为江西省共青城市**小区**栋**室,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九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九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江某某在未获得斐乐公司、棒球主盟资产公司授权情况下,在共青城市城北小区12栋104室等地私自加工假冒斐乐注册商标、MLB注册商标服装并通过网络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654619.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江某某位于共青城市城北小区12栋104室依法搜查扣押的假冒斐乐、MLB衣物及相关标牌若干;2.书证:(1)受案登记表;(2)归案情况说明;(3)被告人江某某人口信息表;(4)斐乐、MLB商标注册证;(5)斐乐公司未授权证明;(6)公安机关从支付宝公司调取的被告人江某某使用江某乙、江某甲、段某甲及其本人支付宝账户出售假冒斐乐、MLB衣物销售记录;(7)被害人斐乐公司提供的江某某假冒斐乐商标相关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段某甲、江某乙、江某甲、段某乙、曹某某、樊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斐乐公司、MLB商标持有人棒球主盟公司鉴定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公安机关搜查、扣押、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654619.1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星

检察官助理:曹毅弘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羁押于江西省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