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1130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做棉纱生意,住江阴市**镇**村**号。被告人江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江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江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11日将该案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被告人江某某为了将生意过程中收到的无锡**不锈钢有限公司开具的承兑汇票兑付,联系淘宝网“**0220”网店,将承兑汇票上的“无锡市**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不锈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三枚印章的样章提供给卖家后,以人民币75元的价格购买了伪造的上述印章3枚,后使用上述伪造的印章开具证明后至银行兑付了承兑汇票。

    2015年6月,被告人江某某为图做生意的方便,联系淘宝网 “**印章”网店,将自己生意时挂靠的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提供给卖家,后以人民币22元的价格购买了伪造的上述两公司的财务专用章2枚。

    被告人江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收集的人口信息、印章、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甲、徐某乙、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

4.无锡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伪造公司印章4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费春霞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