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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江某某(绰号“**”),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31979********,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利辛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社区**庄**户,现住马鞍山市雨山区**镇**村出租私房。因盗窃罪,于2013年7月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8年5月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61967********,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亳州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区**镇**行政村**村**号,现住马鞍山市雨山区**镇**村出租私房。因盗窃罪,于2008年9月被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江某某、王某某在慈湖高新区杨坝村“马鞍山市智慧小镇” 工地南门口,采取破窗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牛某某的一辆泰达牌电动三轮车和被害人姚某某的一辆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藏匿于雨山区**镇**村。

案发后,泰达牌电动三轮车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牛某某。经鉴定,被盗两车价值人民币13486元。

2019年11月14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的电动三轮车等物证;

1.​ 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1.​ 被害人姚某某、牛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江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马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1.​ 辨认笔录;

1.​ 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4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江某某、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江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峥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江某某现被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江某某刑事判决书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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