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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建明盗窃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江建明,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弄**号。200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0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天;2018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建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1月15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江建明来到本市珠山区**弄**小区,见失主余某某一辆蓝色新蕾牌电动车没有锁车大锁,拿出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打开车龙头前盖,搭线发动车骑走放在家中。次日10时许,江建民把车骑到沿河人行道,以人民币400元卖给过路人。被盗电动车经珠山区估价认证中心估价价值人民币23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失主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江建明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建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江建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1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江建明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江建明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陈婧

检察官助理:吴喜华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江建明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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