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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二刑诉〔2019〕557号)许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二刑诉〔2019〕55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7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人,现住址:该村。系永年县**棉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8年5月25日到永年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批拘上网,2019年9月29日到永年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份至2014年4月份,永年县**棉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即被告人许某某,陆续向永年县**棉业有限公司南河庄分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用于抵扣税款,金额1686923.44,税额219300.06元,价税合计:1906223.5元。2013年4月份至2013年11月份,永年县**棉业有限公司南河庄分公司向永年县**棉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用于抵扣税款,金额299814.15,税额38975.83元,价税合计:338789.98元;该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费与上述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3份棉籽票的开票费互相抵顶,双方未收取互相抵顶的开票费,另外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永年县**棉业有限公司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2%收取永年县**棉业有限公司南河庄分公司开票费3.4万。经税务部门查询,上述涉嫌虚开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永年县**棉业有限公司南河庄分公司向永年县**棉业有限公司虚开的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永年县**棉业有限公司向永年县**棉业有限公司南河庄分公司虚开的十七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邯郸市永年区国家税务局广府税务分局出具的20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证明。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的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彦强

2019年12月25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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