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西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毛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住眉山市东坡区**小区,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明华,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1042001********。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住眉山市东坡区**小区。2019年8月13日,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蔡宏图,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1042012********。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徐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毛某甲受其堂弟毛某乙的安排前往攀枝花市寻找货场停放冷藏车转运没有经过国家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印度生产冻牛肉制品,毛某甲又电话邀约其堂妹夫被告人徐某某一同前往攀枝花。16日下午,徐某某和毛某甲租用攀枝花市西区苏铁西路1196号货场停放冷藏车,随后,滕某某将皖******号冷藏车停放于该货场。当日22时许,二人组织挂车通过伪装的形式将冻牛肉运输货场后装卸至冷藏车内冷冻;2019年9月17日10许,毛某甲和徐某某又组织云******号挂车通过伪装的形式将冻牛肉运输货场后装卸至冷藏车内冷冻;2019年9月18日,毛某甲在西区苏铁西路1196号货场组织搬运工,将皖******号冻车货柜内冷冻的冻牛肉搬至皖******大型挂车准备运往重庆销售时被查获。经计量,该批冻牛肉净重24.37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鉴定意见书,计量笔录,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刑事照相,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和被告人毛某甲、徐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徐某某为他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提供运输、贮存、保管等便利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立波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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