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毛某某在乐山市市中区“**小区将500元冰毒卖给李某某。
同月8日,张某某联系毛某某购买冰毒,毛某某将500元冰毒送至张某某指定地点**乡,张某某支付宝付款500元给毛某某。
同月10日晚,李某某电话联系毛某某购买400元冰毒,二人在**小区交易,李某某扫描支付宝二维码付款400元给毛某某。当日毛某某、李某某被民警挡获。从李某某所背挎包内搜出冰毒可疑物1袋,经称量净重0.91克。经鉴定,检出检出甲基苯丙安成分。从毛某某住处搜出冰毒可疑物5袋、麻古可疑物1袋、毒品可疑物1袋,经称量冰毒可疑物净重共计1.84克。经称量麻古可疑物1袋、毒品可疑物1袋分别净重0.63克、3.44克。经鉴定,5袋冰毒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安成分。麻古可疑物1袋、毒品可疑物1袋未检出甲基苯丙安成分。
被告人毛某某被抓获后,带领民警抓获了卖家王某某。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贩卖冰毒数量2.75克,且系多次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育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 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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