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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1017,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清明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利用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冲里”(地名)11座假坟墓冒充成祖坟,骗取富川华润循环工业园区征地补偿款人民币44000元。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毛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毛某甲、毛某乙等6人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忠胜

检察官助理:廖莹

2020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富川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壹册、证人名单、量刑建议、《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三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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