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有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毛某某为实施盗窃驾驶摩托车来到本市岳口镇龚新垸村一组,乘人不备进入被害人黄某甲家中,在二楼实施盗窃后离开,在逃离现场时被人发现,受害人黄某甲遂追赶至岳口汉江大提时将被告人毛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首饰发票复印件、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黄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甲、张某乙、黄某丙等人的陈述;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骁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起诉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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