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毛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0602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村**组**号,住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3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1月6日11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大润发超市内,通过破坏防盗磁扣逃避付款的方式,窃得超市内售卖的女士上衣4件,价值共计人民币710元。
2. 2019年11月7日11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大润发超市内,通过破坏防盗磁扣逃避付款的方式,窃得超市内售卖的女士文胸8条、女士内裤7条、女士毛衣5件,价值共计人民币1765元。
3. 2019年11月8日12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大润发超市内,通过破坏防盗磁扣逃避付款的方式,窃取超市内售卖的女士文胸2条、打底裤1条、线衣6件、睡衣1套,洗发水1瓶、洗发乳液1瓶(价值共计人民币1163元)时被抓获。
破案后,赃物已全部追回。被告人毛某某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超市价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刘某某、何某某的陈述;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毛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立群
书 记 员:范 丹
2020年2月3日
附:
1. 案卷3宗;起诉书8份。
2. 被告人毛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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