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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毛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阳某某发生矛盾。2019年11月2日1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在长沙市岳某某望城坡**大厦露天停车场发现被害人阳某某的红色奥迪Q5小汽车(车牌号为湘******)停在此处。被告人毛某某为泄愤,从路边捡起一根圆木棍将该车的前挡风玻璃砸坏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砸红色奥迪Q5小汽车前挡风玻璃价值人民币5468元。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毛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毛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阳某某人民币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阳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谅解书、维修单等书证;2.被害人阳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炼

检察官助理柏若文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5388****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_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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