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2********,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住安徽省萧县**镇**社区**庄。被告人毛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饮酒后驾驶皖L*****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萧县**新天地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皖L*****、皖L*****、皖L*****三辆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毛某某弃车逃逸。2020年6月19日0时许,被害人张某甲发现毛天生,于是前去追毛某某,双方发生打架,被害人张某甲右手被毛某某打伤。后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81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在张某甲左上臂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右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毛某某主动到萧县公安局圣泉派出所,到案后自愿如实供了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及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赔偿被害人张某甲、李某某、袁某某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张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李某某、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省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萧)公(司)鉴(损伤)字[2020]543号鉴定文书;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安徽永泰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10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萧县公安局圣泉派出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打架案发现场位于萧县**乡**新天地**宾馆门口;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勘验制图1张、现场照片6张 ,证明交通事故案发现场位于萧县**乡**新天地(**烧烤吧)处。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P95
萧县公安局根据执法记录制作仪光盘一张,内容为被告人毛某某被交警查获和抽血过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毛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建议以故意伤害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风雷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住安徽省萧县**镇**社区**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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