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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东部新区**街道**村**组。2016年2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2月23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5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8年6月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东部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底至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毛某某在其居住的成都东部新区**街道**村**组**号住宅一楼卧室内,四次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等。2018年5月22日,民警在该住宅内将被告人毛某某、王某某挡获,查获吸毒工具等物品。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19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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