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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交通肇事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诉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福建省顺昌县**路**号**幢**梯**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顺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6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车由顺昌县水南镇往顺昌县五里亭方向行驶,行驶至顺昌县**路****门口路段时,与由左侧往右侧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邓某某相撞,随后又撞向兰某某停放在右侧路边的粤*******号拖拉机尾部,造成邓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顺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毛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邓某某系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器脏破裂,大出血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情况、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4.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顺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5.顺昌县公安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蕾雪

助理检察员: 魏 欢

2019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顺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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