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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湖南省新化县桑梓镇青峰村毛铺里组29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30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诈骗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毛某某伙同晏某某(另案处理)来到安化县平口镇大街上。二人选择被害人梁某某为目标后,毛某某与梁某某搭讪,毛某某称其欠梁某某儿子两千元钱,让梁某某与其到家里去取钱。毛某某与梁某某走到平口镇汽车站安置小区6栋楼梯间,见晏某某事先扔在地上的钱包,毛某某马上将钱包捡起,并让梁某某不要声张。此时,晏某某从楼上下来,以其装有现金与黄金首饰的钱包丢失为由,要求检查毛某某、梁某某的财物,梁某某将几十元现金以及一个黄金手镯交给晏某某核对后,财物被放入一个蛇皮袋中,毛某某趁梁某某不注意,将袋内的现金与黄金手镯盗走。随后,晏某某以毛某某陪其去作证为由,与毛某某一起逃离现场。被盗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11656元。

2020年8月4日8时许,被告人毛某某伙同晏某某(另案处理)两人来到溆浦县卢峰镇城南菜市场,以相同的方式,将被害人邓某某包内现金人民币300余元,以及一枚黄金戒指、一个黄金手镯和一个黄金吊坠盗走。经鉴定,被盗黄金手镯、戒指价值人民币共计202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相关书证;2.证人晏某某、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毛某某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绍爱

检察官助理:朱丽嘉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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