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8〕1157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5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长沙县,住长沙市岳某某**街道**小区**栋**单元**房。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8年12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毛某某在岳某某步步高梅溪湖新天地商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毛某某来到岳某某步步高梅溪新天地G层中庭位置奥康皮鞋展厅,盗走奥康牌皮鞋一双(未鉴定出价值)。
2、2018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毛某某来到岳某某步步高梅溪新天地商场L3层玩具反斗城,盗走敢达牌模型玩具一个。
3、2018年7月7日10时许,被告人毛某某来到岳某某步步高梅溪新天地商场L3层玩具反斗城,盗走敢达牌战国异端顽玩具一个、乐高牌摩托车玩具一个(鉴定价值人民币352元)。
4、2018年8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毛某某来到岳某某步步高梅溪新天地商场L3层玩具反斗城,盗走敢达牌MG独角兽玩具一个(鉴定价值人民币265元)。
2018年8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毛某某被群众扭送至派出所,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家属赔偿了被盗玩具反斗城的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钟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等笔录;7、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毛某某刑满释放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萃
2018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讯问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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