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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460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90********,满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镇**府**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乡**村**组**号)。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2时20分许,被告人毕某某酒后驾驶黑AM****号黑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哈尔滨市南岗区教化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文昌桥孔雀酒店门前转弯时,因操作不当,撞上路中心隔离花坛,造成车辆及花坛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南岗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毕某某静脉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27.0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若达成民事和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毕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若未达成民事和解,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明鸣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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