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殷某甲诈骗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Z1134号 

  被告人殷某甲,女,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90********,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街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9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殷某甲于2019年5月21日、5月22日在市医院附近以其父亲出车祸住院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微信转账11000 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殷某甲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微信截图转账记录、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2.证人证言:殷某乙的询问笔录;3.被害人陈述:王某某询问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殷某甲的讯问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侵犯财产人民币1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甲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甲现羁押于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13份,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