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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93********,汉族,高中肄业,中国***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益阳市资阳区**镇**队,现住**路**房。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日,被告人殷某某在陈某某家内,趁被害人刘某某熟睡之际用刘的手机在京东金融平台上分两次贷款,共计贷款6500元,在贷款到账后,殷某某将贷款转入自己的“A凯***”的微信账户中。并将其中2000元转给某网吧老板用于偿还欠款。

2019年6月8日,被告人殷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2019年6月9日,被告人殷某某退还了被害人6500元,并赔偿了55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微信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志辉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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