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共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苏家垱恒兴汽车修理店业主,户籍所在地共青城市**乡**村**号,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共青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共青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共青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殷某某驾驶电动车至本市**乡**村**道旁工地,盗窃了被害人刘某某加藤牌挖掘机内2个电瓶、被害人欧阳某某挖掘机内2个电瓶、被害人音某某铲车内2个骆驼牌120安电瓶、被害人付某某压路机2个骆驼牌150安电瓶、被害人吴某某挖掘机内2个电瓶以及工地上另一台挖掘机内2个电瓶,后被告人殷某某将前述电瓶销赃。
2020年3月19日晚22时许,被告人殷某某驾驶他人放置于其修理厂修理的赣******银色东风小康K17面包车,先后至本市**乡**村**道**村**村联通信号塔边,盗窃了被害人欧某某铲车内2个骆驼牌100安电瓶、被害人曾某某挖掘机内2个骆驼牌100安电瓶、被害人雷某某货车内2个骆驼牌150安电瓶、被害人徐某某平板车内2个100安电瓶。案发后,前述电瓶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3月20日晚20时许,被告人殷某某驾驶电动车至本市**乡**村**道旁工地,盗窃了被害人曾某某挖掘机内2个舰航牌100安电瓶、被害人陈某某空压机内2个灯塔牌120安电瓶。案发后,前述电瓶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经共青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电瓶价值共计人民币7167元,另有6个电瓶因价格鉴定参数不足而未予以价格评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欧某某、曾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亚龙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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