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22426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县*镇*社区*组,现租住丰南镇**。2006年11月9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丰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7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2017年9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9日被丰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殷某某在唐山市丰南区住房室内与孙某某吸食冰毒,被丰南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在该室客厅沙发上当场查获冰毒疑似物三包,共计15.45克,2020年4月29日经鉴定,殷某某非法持有的冰毒疑似物检材进行定性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孙某某证言;
2被告人殷某某供述与辩解;
3丰南区公安局搜查笔录、现场称量、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
4丰南区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5被告人殷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向征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