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 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个体经营,户籍地:晋城市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泽州县**乡**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殷某某因工程占用土地问题,和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纠纷:2016年10月9日22时左右,被告殷某某到李家门口,用脚将李家防盗门门锁、门槛和车库卷闸门门帘损坏。经鉴定:涉案价格认定标的于2016年10月9日的损失价格合计为人民币650元。
2017年3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殷某某驾驶铲车将李某某家厕所的围墙推倒。经鉴定:1. **村李某某厕所被损坏后的结构安全性等级为D级,被损厕所工程总造价为2474.26元。2.李某某家的厕所地上部分于2017年3月6日的重置成本为3679元。
2017年4月2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殷某某到李某某家,用脚踹李家的防盗门,将防盗门上踹出一个5厘米左右的椭圆凹陷。经鉴定:涉案价格认定标的于2017年4月24日的损失价格合计为人民币80元。
2017年1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殷某某酒后到李某某家协商施工占地问题,二人发生争吵,后殷某某随手捡起一块砖头,将李家的中华轿车尾部砸出一个凹陷。经鉴定:涉案中华牌骏捷SY7150WSBAA小型轿车于2017年11月23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慧敏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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