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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刑诉刑诉〔2016〕267号

被告人殷某甲,男,1981年**8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81********,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乡**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9月10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7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2016年8月2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11日16时许,睢县**乡**村村民殷某乙在被告人殷某甲和殷某丙(另案处理)承包的**工地搞内粉时,从十楼摔下,被送到睢县人民医院外科四楼病房抢救, 19时许,殷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殷某甲和殷某丁、叶某某(均另案处理)等死者亲属认为系医院抢救不及时,措施不力所致,便伙同数十人砸毁医生办公室的窗户玻璃及办公用具,并殴打主治医生袁某甲和张某某。医院报警。20时许,民警接警后相继赶到现场。为了维护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睢县公安局决定将殷某乙的尸体强行从病房挪走,死者亲属不同意,阻挠民警正常执法。被告人殷某甲用棍子殴打、威胁民警袁某乙,并指使他人将袁某乙咬伤;民警王某某头面部被殷某丁打伤,民警姬某某的胳膊被咬伤。经鉴定,姬某某的右上肢咬伤,构成轻微伤;袁某乙的左上肢咬伤,构成轻微伤;王某某的头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医院被毁损财物的价值为3604元。殷某乙系高坠致多发肋骨骨折、肺破裂、肝破裂、脾破裂、右股骨开放性骨折等极严重的复合型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殷某甲到睢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等;

2. 证人殷某丙、殷某戊、朱某某、袁某甲、殷某丁、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姬某某、袁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 试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甲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肆意闹事,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又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甲一人犯有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梦薇

曹文治

2016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殷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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