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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集资诈骗、诈骗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殷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41986********,汉族,职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2020年1月13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19年11月4日、2020年1月14日、3月29日三次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4年前后,被告人殷某某因无力偿还信用卡透支金额,便虚构自己是四川成都某大投资公司的业务员,以在该公司投资可以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建立开放的微信群宣传,用POS机刷信用卡套现或固定存款投资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后殷某某将集资款用于偿还信用卡、个人消费及归还前期集资款本息等,致使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46名被害人损失合计人民币5786378.1元。

二、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殷某某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以急需资金周转五、六日即归还为由,向邓某某借款人民币60000元后潜逃直至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邓某某等47名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殷某某6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搜查、扣押笔录;6.物证及照片;7.鉴定意见:殷某某集资诈骗案专项审计报告;8.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后,建议对被告人殷某某在十二年至十四年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在十万至十五万幅度内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田金焕

助理检察员:杨亚军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被羁押于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涉案犯罪工具及追缴的财物(详见清单)随案移送,建议:涉案犯罪工具依法没收,追缴的财物依相关司法程序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1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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