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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盗窃案)_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殷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8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2000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2年8月22日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2017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20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殷某因无钱遂产生盗窃念头,后乘车行至雅安市名山城区,窜至蒙阳镇四季名城小区11栋张某某家外,乘其家中无人之机,利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打开张某某家防盗门,并潜入房中客厅、卧室内盗得一瓶68度五粮液白酒、两瓶52度五粮液白酒和十条软中华香烟,后于当日在崇州市将盗得物品以46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予以挥霍。经鉴定,以上被盗物品价值10050元。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殷某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四川君妍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意见书等;3.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4.证人胡某某、蔡某某的证言;5.受害人张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殷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学华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848226****

2.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光盘一张和侦查卷宗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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