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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47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镇**社**号,于2017年3月1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1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9时许,举报人禹某某与申某某(另案处理)约好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冰毒。同日22时许,禹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小学附近与申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见面。禹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毒资人民币1000元支付给申某某,申某某随即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毒资人民币1000元支付给黄某某。随后申某某、黄某某带禹某某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学校附近向被告人段某某(阿云)购买了两包毒品。同日22时28分许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段某某支付毒资人民币948元。毒品交易完成后,禹某某跟着申某某、黄某某回到了申某某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号的出租屋,申某某要求吸食其中一包毒品,禹某某随即将其中一包毒品给了申某某、黄某某吸食。禹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1时20分许向公安机关举报时,将另一包毒品冰毒提供给公安机关作为物证使用。经称重该毒品冰毒净重0.33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11月21日18时许,举报人禹某某在深圳市公安局新湖派出所内通过微信方式与申某某(另案处理)谈好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其支付毒资人民币1000元。申某某收到毒资后联系黄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冰毒。后申某某、黄某某打车到广州市花都区**学校附近找到被告人段某某(阿云)的男子购买了两包毒品。同日20时许申某某通过扫码方式向“阿云”支付了毒资人民币900元。毒品交易完成后,申某某、黄某某回到申某某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号的出租屋。黄某某分别从两包毒品中抽取一点用于和申某某吸食,吸食后剩余的毒品装到黄色塑料管准备带回供自己吸食。同日21时许黄某某离开该出租屋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扣押OPPO手机一部。不久后申某某在离开出租房准备去和禹某某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扣押VIVO手机一部。公安机关从申某某身上缴获准备交易的两小包毒品冰毒(经称量净重为0.37g、0.37g),从黄某某身上缴获的冰毒(经称量净重为0.15g)。经鉴定从缴获的3小包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11月22日18时许,黄某某在深圳市公安局新湖派出所内举报被告人段某某贩卖毒品,并通过电话与段某某约定以人民币500元在广州市花都区**路**学校附近交易一小包冰毒。当日23时许,段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学校附近与黄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缴获段某某贩卖的冰毒一小包(经称量净重为0.49克,经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作案手机;2.书证:逮捕必要性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称量、取样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板、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吸毒成瘾认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禹某某、申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深公(司)鉴(毒)字【2019】11074号、深公(司)鉴(毒)字【2019】12011号;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数据光盘:毒品称重、取样视频,抓获经过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因其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的,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昀

2020年511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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