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段某某,绰号“**”、“**”,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南涧县人,家住南涧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第一次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第二次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2019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段某某以每粒毒品麻黄素(来源无法查实)40元的价格多次在南涧县南涧镇向杨某某、何某甲、廖某某、皇某某、潘某某、李某某、何某乙等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麻黄素片剂。具体事实是:
2019年10月,被告人段某某在南涧镇杨免庄岔路口以40元每粒的价格分二次向吸毒人员杨某某贩卖毒品麻黄素片剂共计10粒,重量为0.9克。
2019年10月中旬至11月初,被告人段某某以40元每粒的价格分二次分别在南涧县南涧镇小红桥、南涧县南涧镇“阳光丽景”旁向吸毒人员何某甲贩卖毒品麻黄素片剂共计7粒,重量为0.63克。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段某某以40元每粒的价格分三次在南涧县城范围内向吸毒人员廖某某贩卖毒品麻黄素片剂共9粒,重量为0.81克。
2019年2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段某某以40元每粒的价格分三次向吸毒人员皇某某贩卖毒品麻黄素片剂共13粒,重量为1.17克。
2019年8月份,被告人段某某以40元每粒的价格在南涧镇南街办事处旁向吸毒人员潘某某贩卖毒品麻黄素片剂4粒,重量为0.36克。
2019年6月份至9月21日,被告人段某某以40元每粒的价格多次在南涧县民政局路口及杨免庄岔路口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毒品麻黄素片剂共12粒,重量为1.08克。
2019年8月份,被告人段某某以40元每粒的价格在南涧县南涧街社区居委会旁向吸毒人员何某乙贩卖毒品麻黄素片剂6粒,重量为0.54克。
2019年11月12日17时许,南涧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民警在南涧县人民医院门口抓获正向潘某某贩卖毒品的被告人段某某,当场在段某某左胸口衣袋内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3包(段某某用于自己吸食)和毒品冰毒片剂可疑物1包19粒(其中,段某某收钱后尚未交给潘某某的毒品冰毒片剂可疑物有9粒,准备贩卖给他人的有10粒)。经称量,3个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的总净重为0.30克,1包冰毒片剂可疑物的净重为1.85克。公安机关依法向段某某扣押了毒品海洛因可疑物3包(0.30克)、毒品冰毒片剂可疑物1包19粒(1.85克)、手机1部及其贩卖毒品所使用的交通工具黑色新大洲本田牌摩托车1辆。
自2019年2月份至2019年11月12日,段某某以40元每粒的价格在南涧县城范围之内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麻黄素片剂共计80粒,累计重量为7.34克。
经大理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海洛因可疑物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冰毒片剂可疑物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案发后,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累计7.34克,因其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绍龙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羁押于南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随案移送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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