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905号
被告人段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家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段某某以帮公民李某某处理女儿的抵押贷款为由,利用他人账户并通过转账方式,骗取李某某人民币606750元,赃款挥霍。2020年7月30日21时许,根据线索,公安机关在昆明市禄劝县***小区附近将被告人段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吴某某、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为人民币6067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纲
2020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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