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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10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栋**室。2020年3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段某某虚构自己有渠道对外放贷获取利润为由,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朱某某投资共计人民币81500元。段某某在获得上述钱款后全部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消费。

2020年3月9日下午,被告人段某某到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警三队投案自首。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段某某退赔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8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退赔收条等书证;2 . 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共计81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娟

检察官助理:杨瑞雪

2020年6月4日

附:

1. 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77554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五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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