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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盗窃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8〕357号

被告人段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802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鲁山县**乡**村**组**号院**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鲁山县城**路**厂大门附近买瓜时,乘在此处卖瓜的鲁山县城居民郭某某不备,将郭放在摊位上装有2000元现金及一部OPPO手机的钱包盗走。经价格评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57元。案发后,手机已追退。

2018年8月25日,被告人段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陈述;

4.被告人段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亮

2018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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