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段某某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874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湖南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湖南省**县**镇**村**组**号,现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街道**巷**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11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4时20分许,本市芙蓉区五一大道**号的“**”餐厅蝴蝶店内,被告人段某某发现被害人王某某趴在餐桌上熟睡,在他的右手边放着一台银色的手机,遂趁周围无人注意之机,将餐桌上的手机盗走。事后,段某某将盗窃的手机藏在自己的租住屋内。

2019年9月24日凌晨1许,再次来到“**”餐厅蝴蝶店的被告人段某某被警察抓获。经依法搜查,警察在段某某租住的本市岳麓区**街道**巷**号**楼**号的房屋内查获被盗的手机。经价格认定,被盗的银色“苹果”牌X型(64G)手机,价值人民币5580元。经核实后,被盗的手机已经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段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扣押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销售清单,指认盗窃现场照片,指认藏匿赃物地点照片,视频截图等物证、书证;2.视听资料;3.价格认定结论书;4.搜查笔录;5.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