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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段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社区居民委员会**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4月9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院批准,于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梁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3时30分,梁河县公安局民警在梁河县**镇**路**路口将被告人段某某抓获,当场从段某某手中查获海洛因0.25克。经查实,段某某除自己吸食毒品外,还将海洛因贩卖给李某某、杨某甲、孙某某、线某某、杨某乙、杨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登鹏

检察官助理:尹以蓓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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