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段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梁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3时30分,梁河县公安局民警在梁河县**镇**路**路口将被告人段某某抓获,当场从段某某手中查获海洛因0.25克。经查实,段某某除自己吸食毒品外,还将海洛因贩卖给李某某、杨某甲、孙某某、线某某、杨某乙、杨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登鹏
检察官助理:尹以蓓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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