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湖南省洪江市**镇**村委**组**组**号,现住湖南省洪江市**小区旁移民区租住屋。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8月29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洪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驾驶其牌照为湘N*****的白色哈弗H6越野车从洪江市黔城镇玉壶路经荷塘路往洪江市妇幼保健院方向行驶时,在洪江市黔城镇相思湖牌坊处时发现交警在进行执勤检查,被告人段某某害怕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出,遂在人行横道上违规调头往黔城镇政府方向行驶,在此过程中,洪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民警周某某走到车辆驾驶位,要求被告人段某某纠正并指挥其将车辆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段某某在明知交警要其停车接受检查的情况下,却突然将车辆加速并将民警周某某挂倒后逃逸,造成民警周某某右手手臂皮肤软组织挫伤。当晚21时37分,段某某拨打110电话向洪江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洪江市公安局关于开展夜查整治统一行动的通知等书证;2.证人向某甲、向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城市监控视频、110接警电话录音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段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铭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贰册及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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