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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68********,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肃宁县,住河北省肃宁县****村,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肃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7日19时49分左右,被告人段某某驾驶冀******号小客车,沿****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85KM+500M处,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闫某某驾驶的冀******号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段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0.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肃宁县**乡**村。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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