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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段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81989********,白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镇**村委**组**号,现住景洪市万达度假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0年5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27日04时30分许,被告人段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从芭比酒吧前路段的停车位倒车掉头过程中,与沿景洪市滨江大道南岸由北向南往世纪金源方向行驶陈语录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段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语录在此次事故无事故责任。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段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2.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身份信息及机动车属性情况、查获经过、抽取静脉血样照片及登记表、被告人段某供述与辩解、证人杨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违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拘役4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段某现在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288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共8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一份,律师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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