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766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路**里**号,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园**园**号,2020年6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段某某与被害人范某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年初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段某某因无力偿还各类贷款,急需用钱,故编造自己所在的公司具有高息回报的项目可以投资的理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在不具备还款能力的条件下,分别在本市南开区芥园西道宏祥家园等多处接收被害人范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投资款共计1300万人民币,除882万元钱款用于偿还被害人利息外,其余钱款皆被用于日常开销挥霍、偿还个人欠款等用处,无法归还。2020年5月,被害人多次催要相关钱款被告人段某某皆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后在被害人的逼问下被告人段某某坦白了自己诈骗被害人的事实并表示无力还款。2020年6月3日被告人段某某到南开分局兴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璐
代理检察员:姚家康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六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