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138号
被告人武某甲,曾用名武某甲、武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3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2020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武某甲谎称与被害人沈某某合伙做茶叶生意,虚构山东省济南市渣土局需要采购消暑福利茶、谎称参与山东省体彩中心招标采购消暑福利茶等,以需要送回扣、支付开具发票税金、支付招投标保证金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沈某某资金共计42万多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及消费。案发后,被告人武某甲已退还32万多元给被害人沈某某(其中83300元系在被立案侦查前退还)。
2.2019年4月初,被告人武某甲谎称与被害人王某某做茶叶生意,以需要走账开发票为由,于2019年4月12日让王某某转账160000元到其指定的济南市槐荫区老屯茶城兴业兴茗茶商行业主被害人谢某某的银行账户,又于同日让谢某某将该笔资金全部转账至其在使用的刘某某银行账户,被告人武某甲将该笔资金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后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及执行,谢某某已将该笔160000元归还给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双寿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武某甲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