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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甲变造身份证件案)_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炎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武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61987********,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乡**村,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炎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被告人武某甲因其驾驶证超分、被扣,便将其母亲几年前所拾的武某乙驾驶证(证号:4104261987********)进行变造,将武某乙驾驶证上的照片取出,替换成其本人的照片并重新过塑。2020年10月28日,武某甲酒后(已被行政处罚)驾驶粤******小型轿车途径炎陵东服务区时被交警查获,武某甲出示了变造后的武某乙驾驶证,后该驾驶证被交警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变造的驾驶证等书证;2.证人崔某某、武某乙、武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照片、驾驶车辆行驶轨迹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破坏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变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钟敏

检察官助理:李雪莱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38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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