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吉后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9日下午,被告人武吉后在东河区**村**号楼**单元**楼**户租赁房屋内,容留白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注射丁丙诺菲,被民警当场抓获,对白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武吉后尿检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武吉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捕经过;
2.尿检材料;
3.证人白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
6.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吉后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经因贩卖毒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属于再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冬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本起诉书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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