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602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422221983********,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楼镇**村**村**号,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路**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漕冲物流园内由南向北行驶时,与邵某某发生冲突后被举报,冲突造成邵某某手指外伤,武某某现场不配合呼气检测。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武某某赔偿邵某某人民币16000元并取得谅解。经鉴定:武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37.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接警单、驾驶证行驶证查询记录、户籍证明、违法查询无前科、查获经过、现场呼气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邵某某病历、谅解书、调解协议书、视频监控分析等。
2. 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
3. 证人朱某某、周某某、邵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 司法鉴定意见。
5. 现场查获及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庆
检察官助理:蔡苹苹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路**栋**号,联系电话18156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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