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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石某某强制猥亵案)_商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商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公诉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81****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制猥亵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8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犯有强制猥亵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制猥亵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石某某涉嫌强制猥褒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办案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4日晚18时许,被告人武某某、石某某和其朋友张某甲、冯某某、李某某在商都县**镇商业一条街**段**饭店吃饭、喝酒,晚上23时许,被害人张某某给被告人武某某一桌上主食时,被告人武某某、石某某把被害人张某某拉到他们座位中间,两人对被害人张某某强行拉扯,抠摸张某某身体。张某某走出包间后,又被被告人武某某强行拉到隔壁包间,其后石某某跟随进了隔壁包间。在张某某跑出包间后,又被武某某追上去强行搂抱、抚摸。被害人张某某下班后,被告人武某某和石某某又把张某某拉到被告人石某某的车上,被告人石某某又对被害人张某某身体强行抠摸,被害人张某某正处于生理期,其经血滴在被告人石某某车后座上,后被告人石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送回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电话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庞某某、张某某、冯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彬

2019年7月11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商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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