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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阳某某盗窃案)_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海检一部刑诉〔2020〕Z34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宜章县,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址宜章县******,现住江门市江海区******。2020年5月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饮酒后驾驶粤J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一路从东华大桥往住建大厦方向行驶,2时33分许,行驶至江海一路釜山公园路段时自翻倒地受伤。随后,民警在江门市人民医院抓获被告人欧阳某某。经鉴定,案发后被告人欧阳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75.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时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欧阳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李晓颖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欧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门市江海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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